失信被执行人 |
昌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81民初2093号 |
案号 |
(2020)豫0181执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昌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7.8‰计算的利息及自2017年10月10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9‰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凯创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长海、曹玲巧、李会远、郭莹莹、郭长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昌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会远、郭莹莹在昌通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股权有权进行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李会远、郭莹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昌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会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755153638P |
登记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巩义市工业示范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