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2********5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003民初432号 |
案号 |
(2020)辽1003执恢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程鑫、马晓旭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辽阳同泰置业有限公司372115.0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程鑫、马晓旭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