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泊头市达昌汽车模具冲压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99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91民初12443号 |
案号 |
(2019)苏0591执5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泊头市达昌汽车模具冲压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共计44339.06元,并赔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4339.06元中的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3.4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刘金花、刘金亮对被告泊头市达昌汽车模具冲压件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金花、刘金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泊头市达昌汽车模具冲压件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泊头市达昌汽车模具冲压件有限公司、刘金花、刘金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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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金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81679900821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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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泊头市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