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83********5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003民初846号 |
案号 |
(2021)黑1003执5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升华给付原告张崇信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0000.00元;二、上述款项被告高升华于2021年8月15日前给付20000.00元,2021年9月15日前给付80000.00元,2021年10月15日前给付50000.00元,2021年11月15日前给付50000.00元,2021年12月15日前给付50000.00元;三、被告高升华如未按照第二项约定的期限履行,则原告张崇信有权申请执行全部的剩余款项;四、原告张崇信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4150.00元,减半收取2075.00元由被告高升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