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守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8********5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颍民二初字第00775号 |
案号 |
(2020)皖1226执恢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守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月利率0.945%计算,自2010年12月28日始,罚息按月利率0.4725%计算,自2012年2月23日始,均至执行完毕至),被告郭学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郭守柱、郭学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