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都市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6Q4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81民初1128号 |
案号 |
(2020)皖1881执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7123.8元及截止2018年12月31日到期未付租金滞纳金597.31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以9712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继续计付滞纳金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邓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重庆都市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9元,已减半收取1174.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94.5元,由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4.5元,被告邓建国、重庆都市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1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7MA5U7J6Q4N |
登记机关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2号元佳花园5幢1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