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庆上仓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6********CT3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603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603执2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返还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凤支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按照8.325%月利率标准给付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大庆市雨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军辉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裕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德贵、钟雪梅、大庆市现代农业商会、大庆上仓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的内容与被告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大庆市雨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军辉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裕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德贵、钟雪梅、大庆市现代农业商会、大庆上仓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被告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44元,由被告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庆市雨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军辉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裕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德贵、钟雪梅、大庆市现代农业商会、大庆上仓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送达费700元,由大庆友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雨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军辉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裕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德贵、钟雪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中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03MA18WTCT3J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外环东路与民生路交汇处东侧3公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