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龙庆园林建筑喷泉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0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解民二金初字第00193号 |
案号 |
(2021)豫0802执恢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作市龙庆园林建筑喷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0.98‰计算;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在10.98‰基础上加收50%计算);二、被告武陟县朝银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焦作市千秋钙业有限公司、焦庆保、马春花、刘亚潮、许小军、毋二狗、王爱芳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4260元,由被告焦作市龙庆园林建筑喷泉有限公司、武陟县朝银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焦作市千秋钙业有限公司、焦庆保、马春花、刘亚潮、许小军、毋二狗、王爱芳共同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待执行判决时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焦庆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焦作市解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焦作市西环路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