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02********3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125民初114号 |
案号 |
(2021)鄂1125执1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军、闫艳规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付原告湖北万融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价款9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4.679万元(以欠款9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2020年11月18日),共计117.17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6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73元,由被告石军、闫艳规负担,亦定于上述期限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