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荣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8********6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2038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35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9620064】。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8369.53元;二、被告黄荣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支付分期手续费933.51元、律师费1300元及利息(利息对透支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分期手续费、律师费与前述利息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7.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负担78.09元,由被告黄荣山负担329.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