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32********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3民初1801号 |
案号 |
(2021)赣0123执1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万修林货款69,638元;二、被告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修林以69,638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21年6月24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万修林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汇至户名:安义县人民法院,账号:791909625500666,开户行:江西银行安义支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计924元,保全费870元,共计1,794元,原告万修林已交,由被告梁华负担,被告梁华于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