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02********4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902民初5088号 |
案号 |
(2021)甘0902执恢10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葛振桦、葛振楠、葛平偿还原告盛建国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6500元,限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56500元,剩余5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二、如被告葛振桦、葛振楠、葛平在2018年11月30日届满后未能按期偿还,则应按照月利率2%承担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原告盛建国有权申请对全部案件款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5元,由被告葛振桦、葛振楠、葛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