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来宾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13********063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302民初3551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被告谢承亮、韦彩芳、来宾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支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二、被告谢承亮、韦彩芳归还原告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息53314.90元(其中贷款本金余额52422.85元,逾期利息799.8元,逾期罚息92.25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20年4月15日,往后利息以欠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25%,罚息利率在所执行贷款利息的水平上加收50%,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三、被告谢承亮、韦彩芳支付原告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聘请律师费1000元;四、被告来宾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被告谢承亮、韦彩芳、来宾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清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300775978063J |
登记机关 |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来宾市来宾华侨投资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