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0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民初5594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47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志刚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由被告陈志刚自2021年开始每年9月30日前逐年归还原告朱峻逸1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二、原告朱峻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志刚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