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明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2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21民初3142号 |
案号 |
(2019)闽0521执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明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阳信用社借款本金61250.7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滞纳金。二、被告陈伟斌、钟桂美、泉州市汇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明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明辉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时间 |
2019-0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