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1民初4222号 |
案号 |
(2021)赣0731执2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贷记卡(卡号:6259960071036925)透支本金13156.36元(截至2020年4月30日),并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之利息及违约金等,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被告李晶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