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智高藏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UG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O1民终5433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49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智高藏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北河北智高藏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北智高藏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红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24MA08QBUG88 |
登记机关 |
栾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太行南大街11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