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2********124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221民初4478号 |
案号 |
(2021)宁0221执1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国安工程款153034元、利息5327元,共计158361元。被告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应以欠付的工程款153034元为本数、按2020年11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刘国安支付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在被告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款项的部分,由被告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担;三、被告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欠付原告刘国安工程款153034元承担支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国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2元,由原告刘国安负担328元,被告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负担173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琦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596215124R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平罗县崇岗镇物流中心对面(平罗县天和众邦商贸有限公司一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