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攀枝花市汇申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攀西民初字第1055号 |
案号 |
(2016)川0403执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方均一致同意免除攀枝花市新特工贸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二、原、被告各方一致确认,截止2015年12月1日,被告许健、攀枝花市鸿麟祥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铭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申工贸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曹芳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920万元(人民币大写金额:玖佰贰拾万元整)。三、被告许健、攀枝花市鸿麟祥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铭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申工贸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连带偿还原告曹芳的借款本息、违约金920万元。四、如被告许健、攀枝花市鸿麟祥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铭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申工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31日前为全额偿还原告曹芳本协议第三条确定款项,则应向原告曹芳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50万元(人民币大写金额:伍拾万元整)。五、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章后生效,一式八份,原、被告各执一份,交一份到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每份具有同等效力。六、案件受理费78138元,减半收取390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069元,又被告许健、攀枝花市鸿麟祥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铭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申工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本协议双方自愿达成,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6-28 |
发布时间 |
2016-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案号 |
(2016)川0403执416号 |
立案日期 |
2016-06-28 |
执行法院 |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74406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在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400687912312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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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市东区凤凰东街3号1栋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