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毅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01********0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802民初5673号 |
案号 |
(2021)闽0802执4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林毅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透支本金11989.55元、利息1520.3元、违约金1812.11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