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攀枝花捷攀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93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7民初502号 |
案号 |
(2018)川0107执1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攀枝花捷攀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四川省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货款106586.9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6586.96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7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16元,由被告攀枝花捷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2-24 |
发布时间 |
2018-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川0107执191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2-24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089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启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411309376962E |
登记机关 |
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3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