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霞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2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3民初3711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20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霞伟、冯倩、印厚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6月15日利息及罚息为9189.07元,以后的利息及罚息以本金14万元按年利率15.6%从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案件受理费3284元,由被告徐霞伟、冯倩、印厚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根据上诉情况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84元。账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