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希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2********6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原民二初字第348号 |
案号 |
(2020)豫0725执恢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希清、闫会成给付原告张战海居间费3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