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昊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021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303民初2885号 |
案号 |
(2021)鄂0303执2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湖北昊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十堰同盈科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282.01元。如果被告湖北昊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6元,减半收取2043元,由被告湖北昊昌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747671021B |
登记机关 |
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十堰市西城开发区郭家沟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