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02********03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521民初2198号 |
案号 |
(2021)黑0521执1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集贤县润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大荒米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货款 121 146.11元及利息(以121 146.11元为基数,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支付,2019年8月20日至给付之日按2021年6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二、被告田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北大荒米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379.32元,由集贤县润隆商贸有限公司、田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