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六盘水凤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4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201民初2658号 |
案号 |
(2019)黔0201执恢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盘水凤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贤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按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月利率2%计算2013年8月共计1个月);如被告六盘水凤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吴贤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038元,由原告吴贤菊负担4330元,由被告六盘水凤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708元(原告已自愿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97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时间 |
2020-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贵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200785480541J |
登记机关 |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柏杨坡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