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阿弥雅道江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759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3民初170号 |
案号 |
(2021)苏0113执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阿弥雅道江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永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399976.32元及截至2020年1月8日的逾期利息115196.74元,并以未偿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江苏永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阿弥雅道公司质押的太平有象双耳瓶(玉器)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伟、倪国栋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8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阿弥雅道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永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49元,减半后收取3902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024.5元,由原告负担2201.5元,由被告阿弥雅道公司负担418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得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2302659759G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302号25-20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