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执3037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恢10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强强应赔偿原告李国俊、叶洪芬、路华、李文武、李文静、李文情、李文雪、李文文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住宿费576154.17元,扣除已给付的3万元,余款546154.17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帐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汇款时请注明案号)二、被告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对被告刘强强的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国俊、叶洪芬、路华、李文武、李文静、李文情、李文雪、李文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2元,由被告刘强强负担。被告刘强强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刘强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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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蔡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3799828780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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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政府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