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9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625民初2132号 |
案号 |
(2021)鲁1625执9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山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以30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编号为(0161300023-2015年(博兴)字0493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以195800.22元为限,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编号为(0161300023-2015年(博兴)字0493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二、被执行人山东聚博建陶有限公司、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栾建民、姜立红、王孚滨、王凤美、孙中光,付玲玲对上述借款50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山东聚博建陶有限公司、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栾建民、姜立红、王孚滨.王凤美、孙中光、付玲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山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对博工商抵登字(2014)第0134号动产抵押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66元,由被执行人山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聚博建陶有限公司、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栾建民、姜立红、王孚滨、王凤美、孙中光、付玲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栾建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00679224720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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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博兴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