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吉源门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4民初4608号 |
案号 |
(2021)皖0124执3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吉源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庐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欠款1682000元及其利息(以1682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1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如被告安徽吉源门窗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以抵押物属于被告安徽吉源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洋河路170号3#幢1-2层、1#幢共9745.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和1603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权证庐字第2015008022、2015008023号;庐国用(2015)第348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欠款本息;三、被告张勇、朱书慧、张杰、符义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庐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48元,由被告安徽吉源门窗有限公司、张勇、朱书慧、张杰、符义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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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4055755697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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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洋河路170号3#幢1-2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