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段丽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3********51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5民初7722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3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0年10月28日,被告南京苏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87672.89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494.51元。以上款项由被告南京苏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期给付,于2021年1月30日前归还原告100000元,自2021年2月起至2021年6月,每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余款于2021年7月30日前结清(还款期间产生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收;若被告逾期未归还上述欠款,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产生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收),并于2021年7月30日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二、被告段丽媛、赵兴堂为被告南京苏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若被告南京苏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丽媛、赵兴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698元,减半收取2849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819元,由被告南京苏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丽媛、赵兴堂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