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红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6********4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81民初936号 |
案号 |
(2021)苏0681执3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周红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兴兵劳务工资款8000元。该款直接汇入原告陆兴兵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启东支行城东营业部账户:622848042358192051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陆兴兵已预交),由被告周红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