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盛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6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115民初4422号 |
案号 |
(2021)鄂0115执18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责令被执行人秦盛兴向申请执行人谢名汉偿还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3日的利息为2400元,2020年9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元、执行费9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