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恒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7103民初299号 |
案号 |
(2017)新7103执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密市石油基地金诺宾馆、王天旦、于水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00 000元;二、被告哈密市石油基地金诺宾馆、王天旦、于水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归还借款900 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三、被告哈密市天山北路爱里蛋糕店、高政州、哈密市石油基地百莲凯商行、赵奇山、哈密恒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娜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哈密市天山北路爱里蛋糕店、高政州、哈密市石油基地百莲凯商行、赵奇山、哈密恒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哈密市石油基地金诺宾馆、王天旦、于水兰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3 729.88元,诉讼费用60元(原告均已交纳),由被告哈密市石油基地金诺宾馆、王天旦、于水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2-09 |
发布时间 |
2017-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新7103执34号 |
立案日期 |
2017-02-09 |
执行法院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
执行标的 |
91378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01592819406G |
登记机关 |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铁路六街5栋14层4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