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锡林郭勒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1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2502民初4054号 |
案号 |
(2017)内2502执19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锡林郭勒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赵秀珍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5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秀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20元,由被告内蒙古锡林郭勒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10-25 |
发布时间 |
2018-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7)内2502执1970号 |
立案日期 |
2017-10-25 |
执行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3192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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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白秋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502701378575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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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