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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澄迈海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696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琼9023民初2242号
案号
(2021)琼9023执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 关 于 《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编 号 :ht8050203015220170707002)的履行情况:原告与六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崔伟东于 2018年 11月 30日向原告转账支付 10万元本金,至 2018年 12月 21日,被告海口仙台海农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3794602.12元、利息 18466.16元、罚息 293441.73元。二、被告崔伟东同意于 2018年 12月 25日另行向原告支付 40 万元(已实际支付),该费用包含本案诉讼费 20421.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元、律师费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ht8050203015220170707002)截止至 2018年 12月 25日的利息、罚息。三、如被告崔伟东及时履行本协议第二项约定义务,原告与被告海口仙台海农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续贷合同,编号:028050220181225002,申请借款 380万元,实际放款金额 3794602.12元)发生法律效力。四、因案外人张友尚欠被告方革孟、案外人方勇二人 150万元,方革孟、方勇同意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张友向原告直接偿还该款用于抵偿《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028050220181225002)中 150万元借款本金。具体还款期限为:于 2019年 3月 30日前偿还 20万元,6月 30日前偿还 30万元,9月 30日前偿还 30万元,剩余 70万元于借款期限到期前还清,以上均为还本金。另被告崔伟东、齐亚清、澄迈海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张友的 1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张友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友及被告崔伟东、齐亚清及澄迈海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余款。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028050220181225002)中其余 2294602.12元本金由被告海口仙台海农资有限公司偿还,还款期限为:于 2019年 3月 30日前偿还 40万元,6月 30日前偿还 60万元,9月 30日前还款 60万元,剩余本金和利息于借款期限到期前还清。方革孟、齐亚清、崔伟东、吴月娟及澄迈海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自被告崔伟东依据本协议第二项支付 40万元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原告申请解除对六被告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七、案件受理费 408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421.5元,保全费 5000元,共计 25421.5元,由原告海南澄迈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齐亚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270696605688
登记机关
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澄迈县金江镇大拉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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