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锦耀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57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8民初3482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3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锦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富乐达氟碳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0372.18元及利息(以50372.1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泰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锦耀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苏州锦耀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泰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履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树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8MA1P5Y5705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