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进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4********26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1民初15166号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12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曹进祥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归还信用卡欠款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5581.2元及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截至2016年3月22日尚欠利息1858.62元、滞纳金1463.48元、其他费用749.56元,后续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1.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曹进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8-01 |
发布时间 |
2017-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