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全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4********2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424民初260号 |
案号 |
(2020)浙0424执1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被告蔡全英、王尔灵欠原告姚燕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至2020年6月9日的利息36000元,合计136000元,^~^由二被告于2020年9月1日前、同年12月1日前、2021年3^~^月1日前、2021年6月1日前各归还原告34000元;^~^二、二被告如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则2020年6月10日起^~^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仍应当支付,且原告有^~^权就上述尚未归还的借款本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蔡全英、王尔灵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