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夏天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4********2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7民初409号 |
案号 |
(2018)苏0117执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夏天福应归还原告孙家巷村委会借款2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750元,由被告夏天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南京市中级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逾期未预缴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时间 |
2018-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