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纪红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81********25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通民初字第1398号 |
案号 |
(2018)豫0222执3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纪红垒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费永借款本金1940000元及利息500000元,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汇入原告费永德建行账户;若在2016年6月30日前之前纪红垒所经营酒店的折迁补偿汇入纪红垒账户时,纪红垒应给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给付费永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21 |
发布时间 |
2018-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