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岳之峰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3********234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306民初1122号 |
案号 |
(2019)豫0306执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荣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9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1月31日至2016年1月3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1.1‰计算;2016年2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6.65‰计算;利息应扣减被告已偿还的341984.12元); 二、被告洛阳荣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卢仕易、牛弯弯、河南岳之峰工贸有限公司、岳拴强、岳鹏飞、杨书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洛阳荣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卢仕易、牛弯弯、河南岳之峰工贸有限公司、岳拴强、岳鹏飞、杨书军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荣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48元,由被告洛阳荣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洛阳荣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卢仕易、牛弯弯、河南岳之峰工贸有限公司、岳拴强、岳鹏飞、杨书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时间 |
2019-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岳拴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3782247234B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5号院1幢1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