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杰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8********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颍民二初字第01089号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颍执字第01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款本金27000元及其利息和违约罚息(债款利息按月利率8.97‰计算,自2009年7月12日算起至该债款还清之日止;违约罚息按月利率4.485‰计算,自2010年12月7日算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马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偿本金的利息1455元。三、被告马杰红、王训安对被告马大军上述债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马大军、马杰红、王训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12-24 |
发布时间 |
2016-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