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汉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4********22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425民初445号 |
案号 |
(2017)赣0425执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朱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董芊芊代为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85631.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被告朱汉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7-17 |
发布时间 |
2017-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