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天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209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82民初10035号 |
案号 |
(2019)苏0382执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可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涉案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包括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8月8日共计160473.81元,之后按年利率9.9%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邳州鼎祥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天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可军、张权、刘嫚嫚、韩英对上述第一项江苏可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追偿。 三、被告江苏可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有权就被告邳州鼎祥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邳州市车辐山镇富山路北侧的抵押房产(房产证号:邳房权证车辐山字第邳公房130027号)、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邳国用2013第01099号)在其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邳州鼎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抵押责任后有权依法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84元,减半收取计200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042元,由被告江苏可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邳州鼎祥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天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可军、张权、刘嫚嫚、韩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时间 |
2019-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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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可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82061868209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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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邳州市车辐山镇枣泗路东侧2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