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玉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2********20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62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黑0622执1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殿友、赵玉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贷款本金25136.16元,拖欠本金部分复利息及罚息4177.97元,共计29314.13元;被告胡彦辉、于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贷款本金40000元,拖欠本金部分复利息及罚息7207.05元,共计47207.05元;以上二笔欠款总计76521.18元(以上利息均计算至2016年6月2日,以后利息以各自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罚息及复利规定自2016年6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六被告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案件受理费1713元,由六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5-24 |
发布时间 |
2018-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