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娄底市湘中船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823号 |
案号 |
(2015)鄂浠水执字第00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刘贤贵、郭玉霞共同偿还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94881.7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共计2894881.7元。2、被告刘贤贵、郭玉霞共同承担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债权费用28000元。以上一、二项共计2922881.7元,限被告刘贤贵、郭玉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3、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刘贤贵、郭玉霞共同所有的湘娄底机[0068]号船舶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船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一、二判项债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4、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刘贤贵、郭玉霞共同所有的湘娄底机[0068]号船舶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对被告娄底市湘中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湘娄底驳[2008]号船舶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刘贤贵、郭玉霞共同所有的湘娄底机[0068]号船舶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由被告余朝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420元,由被告刘贤贵、郭玉霞共同负担,亦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付给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娄底市湘中船务有限公司、被告余朝鹏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5-08-19 |
发布时间 |
2016-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5)鄂浠水执字第00258号 |
立案日期 |
2015-08-19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488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应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3006755731144 |
登记机关 |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2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