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克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5********2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永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1)永执字第00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克生欠原告永修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141.42元,被告郭克生同意在2010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利息4141.42元;在2011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果被告郭克生未按上述还款期限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则有权对未到期借款全部申请执行。 三、被告陆水华同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被告郭克生同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1-10-14 |
发布时间 |
2016-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