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2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22民初12575号 |
案号 |
(2018)苏1322执5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信用卡分期付款本金79644.59元及利息、违约金10588.93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6月1日,之后利息以79644.5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吴志福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吴志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琼追偿。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预交),由被告吴琼、吴志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30 |
发布时间 |
2018-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