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东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1********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82民初233号 |
案号 |
(2016)豫0182执1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第七团队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东平、任爱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鸿斌借款五十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鸿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元、保全费三千一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徐东平、任爱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0-09 |
发布时间 |
2016-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